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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規例】任何商務活動都不能參加?一覽訪港旅客在港逗留條件

眾所周知,除了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果想在香港讀書、從事任何工作、受訓、 投資或定居,都需要在來港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領取簽證。若沒有有效工作簽證,任何人士都不得在港工作。但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每日都有很多商務往來,如果在外地的生意合作伙伴來港進行商務活動 ,這樣會不會被視為在香港工作,違反逗留條件呢?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 》 (第115A章 ) 第2(1)條的逗留條件規定,沒有有效工作簽證的訪客是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亦不可以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但外地旅客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期間,仍然可以進行部份商務活動,例如可以來港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 ,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裝設和包裝 。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來自外地的參展商參與展覽會,這樣是否需要申請工作簽證 ?其實視乎該外地參展商在展覽會或交易會所進行的活動而定 。一般來說,若參展商的活動為業務推廣,並不涉及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以賺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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