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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熱話【入境規例】任何商務活動都不能參加?一覽訪港旅客在港逗留條件

【入境規例】任何商務活動都不能參加?一覽訪港旅客在港逗留條件

眾所周知,除了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果想在香港讀書、從事任何工作、受訓、 投資或定居,都需要在來港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領取簽證。若沒有有效工作簽證,任何人士都不得在港工作。但香港作為國際大都會,每日都有很多商務往來,如果在外地的生意合作伙伴來港進行商務活動 ,這樣會不會被視為在香港工作,違反逗留條件呢?
根據香港法例《入境規例 》 (第115A章 ) 第2(1)條的逗留條件規定,沒有有效工作簽證的訪客是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僱傭工作,亦不可以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但外地旅客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期間,仍然可以進行部份商務活動,例如可以來港簽訂合約或參加招標、投標 ,檢驗貨物、設備或監督裝設和包裝 。
大家可能會有疑問,來自外地的參展商參與展覽會,這樣是否需要申請工作簽證 ?其實視乎該外地參展商在展覽會或交易會所進行的活動而定 。一般來說,若參展商的活動為業務推廣,並不涉及向公眾直接出售貨物或直接提供服務,以賺取金錢, 或參與展覽攤位搭建工作,則無須申請工作簽證許可,所以若不取收任何報酬,訪客以參展商身份參加各類展覽會和交易會是沒有問題的。

而如訪客是受邀請來港從事商務、科技考察活動,又或是參與短期研討會或其他會議 ,同樣只要不收取任何報酬,參與這些活動都不會被視作違反逗留條件。此外,獲准以訪客身分來港的人士其實可出席活動發表演講和作出發佈,但同樣地都是不能夠收取任何報酬。而整個活動為期不可以超過7天,而每次獲准逗留期間,只能在一個活動中發表演講和作出發佈 。
再提提各位,以訪港旅客身份在香港工作是違反逗留條件,根據香港法例《 入境條例 》 ( 第 115 章 ) 第41條,任何人違反對有效逗留條件即屬犯法,一經定罪,最高可判罰款港幣五萬元及監禁兩年 。而曾經有犯罪集團以虛假文書申請外傭來港工作簽證,其主腦結果被判囚24個月。所以大家都要小心注意呀!

●除了擁有香港居留權或香港入境權人士外,任何人士如果想在香港讀書、從事任何工作、受訓、 投資或定居,都需要在來港前向入境事務處申請,領取簽證。

若沒有有效工作簽證,任何人士都不得在港工作。

 
資源來源:香港入境事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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