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NBA球星Michael Jordan(米高佐敦)及Nike旗下以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與與國內山寨品牌「喬丹體育」的姓名權之爭,最終在昨日做出宣判,長達8年的訴訟落幕,喬丹體育公司需要賠償35萬人民幣(約42萬港元),並公開道歉。
「Jordan=喬丹」姓名權之爭
這次中美「喬丹」商標案始於9年前,喬丹體育2000年成立於福建晉江,當時不少國內消費者誤將「喬丹體育」等同於Nike旗下以與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令「喬丹體育」迅速發展成國內知名運動品牌。Nike自2002年起,先後10次向中國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中國「喬丹體育」提出控告,認為「喬丹」商標遭到侵權,不過都未被採納。直至2012年,米高佐敦本人發起訴訟,指喬丹體育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中文名「喬丹」的名稱做,以及採用其打籃球的剪影做生意,對廣大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害。當時米高佐敦強調: 「這絕非金錢問題,而是原則問題,因為我要捍衛自己的名字。」
米高佐敦一方指出,自1984年以來,中國內地各大媒體對其進行持續幾十年的新聞報道,都用內地譯名「喬丹」稱呼自己,故「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其已建立特定聯繫,並為中國公眾所熟知,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則認為公司註冊的是「喬丹」,而不是「Michael Jordan」或者「邁克爾·喬丹」,「喬」和「丹」只是常用漢字,存在於公有領域,不涉及侵權。當時法院一、二審判決均指「喬丹」僅為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與Michael Jordan沒有必然關係,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裁定「喬丹」可以維持商標。其後,Michael Jordan對相關裁決上訴,但曾被裁定上訴理據不足而駁回。
時至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宣判Michael Jordan就控告「喬丹體育」涉嫌侵犯其姓名權案上訴得直,Michael Jordan才得以搶回內地譯名「喬丹」的商標。不過「喬丹體育」其後反控告「Air Jordan」,稱其擅自將享有註冊商標專用權並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識用於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侵害商標專用權,要求對方支付30萬元人民幣(約37.8萬港元),且需要公開道歉。惟Nike表示,「Air Jordan」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標誌用於其官網,只是後台關鍵詞,因此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亦並不構成不正當競爭。
日前,上海二中院作出一審宣判,喬丹體育需要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人民幣,及原告因本案訴訟所支出的合理費用5萬人民幣,同時必須停止使用其企業名稱中的「喬丹」商號,以及涉及「喬丹」的商標,並在報紙和網絡上向原告賠禮道歉,並澄清兩者關係。上海二中院認為,喬丹體育公司是明知Michael Jordan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情況下,仍擅自選擇「喬丹」兩字進行商標註冊,並登記「喬丹」商號。至於銷售喬丹體育公司的侵權產品的百仞貿易公司,由於是從合法渠道進貨,故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不構成共同侵權,惟今後禁止銷售侵權產品。
此外,喬丹體育還將米高佐敦在「23」號球衣號碼和兩位兒子的中文譯名都註冊為商標,足以認定具有導致或放任公眾產生混淆的故意,故喬丹體育公司構成對原告姓名權的侵害。由於原告米高佐敦在本案中明確表示不主張經濟損失,故上海二中院僅就原告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及訴訟中的合理支出進行裁判。
●今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就美國Air Jordan品牌狀告中國喬丹體育公司商標侵權案做出終審裁決,喬丹體育敗訴,25類商標和圖形被撤銷,惟未遭巨額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