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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熱話【惡劣天氣】新修訂增「極端情況」安排 8號風球取消後毋須2小時內趕返工

【惡劣天氣】新修訂增「極端情況」安排 8號風球取消後毋須2小時內趕返工

又到了颱風季節。每逢惡劣天氣,打工仔最關心的都是上班下班安排。去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造成全港交通大癱瘓,但全港打工仔在8號風球除下後在惡劣路面情況下趕返工,險象橫生,引起市民不滿。政府作出檢討後,勞工處公布了新修訂《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引入「極端情況」機制,當超強颱風引致極端情況時,例如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廣泛地區水浸、嚴重山泥傾瀉或大規模停電,政府會視乎情況,在八號颱風警告改為三號颱風警告前公布「極端情況」。在「極端情況」下,打工仔可在8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兩小時,留在原來的地點,而毋須立即返工。

●受塌樹所影響,港鐵來往大埔墟站至上水站的列車服務暫停,單單東鐵沿線多個站已有過千人排隊趕上班,令大批打工仔不滿。

●去年超強颱風山竹過後,政府只宣布各大中小學及大專院校停課 1 天,因此就算受塌樹所影響,市民要如常返工。

新修訂的守則表明,在政府發出「極端情況」公布後,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下訂立有上班協定的僱員外,其他僱員在8號颱風警告取消後的2小時,應留在原來的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政府會審視情況,並在2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

守則不具法律約束力
不過,守則本身只供參考,不具法律約束力,僱主可自行選擇是否跟隨。僱主應考慮參考有關制定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內容框架、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並按照機構的業務運作、相關工作,以及僱員的需要,共同制定適切及具彈性的工作安排。
守則中提及,當「極端情況」取消,僱員應根據與僱主協定的復工安排上班,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在該種情況下,僱亦應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
勞工處發言人補充,僱主亦應和僱員清楚解釋在各種情況下工作時數、工資、當值津貼及交通津貼的計算方法。僱員如根據工作安排毋須上班,其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不應受影響。
資料來源:香港特區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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