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引發示威浪潮已持續多月,香港政府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俗稱《緊急法》),於今日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即《緊反蒙面法》,禁止示威者以面具掩飾自己身份。
《反蒙面法》將於10月5日午夜起實施,遊行集會無論有否得到警方批出不反對通知書,或是在學校範圍,任何人士都不得蒙面,包括戴口罩、面罩遮掩面部,或使用顏料阻礙辯認身份。違者最高可被罰款 2 萬 5 千元,或判囚 1 年。
若因特定專業工作如醫護人員,以及傳媒在示威現場工作,因安全理由需要戴防毒面罩;宗教理由需戴面紗,或因患病不適等醫學原因都可獲豁免。而法例亦將賦予執法人員權力,警察在截查人士時,可要求對方除下面罩。違者會監禁半年,罰款1萬元。
外國「反蒙面法」成效如何?
「禁蒙面法推動組」召集人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則指出,歐美等國已有類似法例。不過,「禁蒙面法」能否令香港示威者有所顧忌,有分析認為在現時情況下立法,只會激發更大民怨。
烏克蘭政府在2014年1月,通過多項針對示威活動的法律。包括推行禁蒙面法後,禁止示威者戴面罩及頭盔等,違反這些法律者,可被行政拘留最多15天或罰款1,275美元。本來示威者的人數已逐漸減少,結果相關法例激起民憤。示威者無懼禁蒙面法,戴上頭盔及面罩在多個城市上街,演變成連串示威及衝突,令禁蒙面法在推行12日後就被撤回,時任總理阿扎羅夫(Mykola Azarov)更辭職下台。
反觀法國即使在反對聲音下,仍繼續推行禁蒙面法。今年法國總統馬克龍建議加徵柴油稅,引發「黃背心運動」示威浪潮,當地政府在4月時就收緊當地《反蒙面法》,禁止任何人配戴面罩參與遊行集會,違者可被判囚1年。但示威浪潮至今仍然持續,當地也有批評指出,《反蒙面法》增加政府控制人民權力,但無助阻止暴力示威浪潮。
而在德國,西德早在1985年訂立《反蒙面法》,同樣禁止任何人在戶外集會或示威中配戴面罩,避免妨礙警方辨認參與者身份。不過德國政府數字顯示,暴力示威浪潮並沒有因而減退。
國際聲響會受影響?
另一方面,香港政府在1922年制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至今,暫時只在1967年暴動時執行過。由於《緊急法》賦予特首廣泛權力,可以快速地訂立規則,無須經過立法會審議。故此動用「緊急法」本身在香港已經極具爭議性。不少人擔心若動用《緊急法》,香港最核心的自由與人權保障或受《緊急法》威脅,撼動香港法權,並會影響跨國企業及本地商界信心。今日下午,恒生指數一度急挫近500點。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聯同官員在政府總部會見傳媒時強調,《反蒙面法》只屬附屬法例,先訂立後審議,復會後將會提交給立法會審議。財政司司長陳茂波強調資訊、資金和貨物仍然自由進出,待情況平息後政府將往外推廣香港,繼續吸引外來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