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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聚令】4人以上拍外景要有不反對通知書!申請時要提供哪些資料?

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嚴峻,政府上月29日實施為期14天「限聚令」,禁多於4人在公眾地方聚集,惟於工作地點工作等12項情況可獲豁免,本以為拍攝隊伍在街上取景不受規限,電影、電視劇可以繼續如期拍攝,但早前政府向相關行業發信,指進行4以上的外景拍攝前,必須向電影服務統籌科申請不反對通知書,引起不少討論聲音。 在大眾認知中,不反對通知書一般都是在遊行或集會前,由遊行組織者會向警務處處長申請。不反對通知書(Letter of No Objection)是指香港政府表示「不反對」特定事物的官方文書。根據《公安條例》第245章,任何人士擬舉行超過50人的公眾集會,或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必須在舉行日期前最少7日,以書面方式知會警務處處長。若警務處處長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代表該遊行或集會可如常舉行。假如處長在舉行日期前48小時仍未發出不反對通知書,亦可視為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 ●早前無綫(TVB)在街上拍攝劇集,因人數逾30人而引起街坊恐慌,指他們佔據路面和聚集,最後鬧上警署。 有指外景拍攝屬於在工作地點工作,應獲得豁免,惟政府指現時疫情嚴峻,因此早前向電影、電視及廣告業界發出通知,表示外景拍攝人數不可多於4人,若然超過限制人數,就需要向電影服務統籌科申請,並獲得不反對通知書,同時必須確保警務處和運輸署等部門同意有關安排。另外拍攝期間,各人需遵守7項防疫條款。 政府亦對「外景地點」作出清晰定義,包括所有公眾地方,以及商場等屬於私人但公眾可出入的地方,私人地點如攝影棚等就不受限制。政府同時建議業界如非必要應避免在公眾地方進行拍攝。 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需要資料: ●主辦單位及通知書人士個人資料 ●集會詳情,包括日期、時間、確實地點和預計出席人數 ●集會目的及主題 ●擬使用的擴音器材 ●協助活動舉行的糾察人數 ●參與車輛數目 *提交通知書人士必須在現場,直至結束為止 *根據《公安條例》,須安排一位人士在有需要時代替提交通知書人士行事     或癱瘓娛樂圈運作? 在「限聚令」下,影視與廣告拍攝都受到規管,但演員與工作人員數目向來眾多,必定超額,加上不反對通知書申請和批核需時,業界除擔心拍攝進度受影響,相關從業員也可能「手停口停」。又因第二輪抗疫基金資助對象未有涵蓋電影基層,香港電影工作者總會會長田啟文表示已召緊急屬會會議,希望能夠向政府爭取援助。 電影、電視、廣告業界是因工作需要而申請不反對通知書,一般情況下,警方在審批時,除非有足夠理由,否則甚少不獲批。然而,過去警務處處長可基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理由,對集會遊行施加條件,甚至發出反對通知書,通知舉辦單位該遊行或集會被禁止舉行,例如在去年7月21日的港鐵元朗站暴力事件後,有市民發起在7月27日到元朗舉行遊行及集會時,就被警方發出反對通知書。所以,假若遊行或集會牽涉公眾或社會安全,警方可能會作出反對。若在不獲發不反對通知書情況下,仍堅持進行集會遊行,有可能會被控非法集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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