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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條例】「暴動」、「非法集結」、「遊盪」?一文睇晒相關法例定義

警務處處長盧偉聰昨晚會見傳媒,澄清沒有把6月12日「反送中」衝突定性事件為暴動,只是「講得唔好」,他的意思是事件中部分人干犯了暴動罪,如果當日參與示威人士沒做過暴力行為,不用擔心會觸犯暴動罪。他透露目前為止共15人被拘捕,其中5人涉嫌干犯暴動罪,另有17人在周邊地方被捕,涉及罪行包括遊蕩和藏有攻擊性武器等。相信大部份透過遊行示威表達訴求的市民,絕少意識到參與街頭政治活動,可能有機會被檢控,甚至入獄。到底非法集結和暴動罪和遊蕩罪分是甚麼?在場人士通通都會被定為參與非法集結或干犯暴動罪? 我們先來看香港法律第245章 《公安條例》第IV部有關非法集結與暴動條文:   根據《公安條例》,暴動是指參與非法集結(unlawful assembly),並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該集結即屬暴動。任何人參與暴動,一經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監禁10年。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警民衝突,被控暴動罪的盧建民被判囚7年,是刑罰最重的被告。其實要提出暴動罪檢控,不單要證明被告有參與非法集結,同時作出了破壞社會安寧行為。盧偉聰強調,暴動罪檢控門檻非常高,警方要收集足夠證據,並諮詢律政司意見才能決定是否起訴。 那何謂非法集結?即3人或以上集結,作出擾亂秩序性、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釁性的行為,並意圖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這些集結人士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他們即屬非法集結,最高可處監禁5年。 至於遊蕩罪,根據香港法例《刑事罪行條例》,任何人在公眾地方遊蕩,意圖犯可逮捕罪行,或故意妨礙他人使用該公眾地方,甚至導致他人合理地擔心本身的安全或利益,便屬干犯「遊蕩罪」,最高可處監禁2年。 圖/路透社 香港法例保障和平集會權利,因此參與和平集會人士毋須擔心觸犯暴動罪行。但假若和平集會演變成為非法集結,參與集會人士就需要考慮是否該繼續逗留在現場。法例上並不是指在場人士都會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還要視乎他們的行為表現,例如當時是否正在支持那些作出擾亂秩序性、帶有威嚇性、侮辱性或挑釁性的行為的人士。在法律上,觸犯刑事法律與否,最終是由法庭決定。以2016年農曆新年旺角警民衝突首宗案例,3名被告分別因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擲竹枝,均被判入獄3年。法官沈小民當時說,參與暴動者即使沒有作進一步非法行動,但有份向警方防線推進,亦屬「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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