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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修例示威

【人權法案】美國眾議院通過 《香港人權民主法案》 一文了解國會立法程序及3大法案!

美國國會眾議院於香港時間10月16日凌晨表決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俗稱《香港人權法》)。而除了香港人權法,美國眾議院同時口頭表決,通過另外兩項涉及香港的法案和議案。到底美國國會的法案程序是怎樣?法案怎樣才能夠生效?你們又對《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了解多少?讓小編一一解答! 在了解《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內容前,先簡單講解一下美國國會架構。不同於香港立法會,美國國會負責通過法律和政府預算。國會採用「兩院制」,即參議院和眾議院。原意是國家憲法制定者們希望擁有一個貼近且跟隨民意公論的人民議院,並受代表各州政府、不受大眾情緒干擾的參議院制衡。 參議院 參議院在憲政設計上代表美國各州利益,五十個州選出兩名參議員為代表,即全院共一百名議員,任為六年,相互交錯,故每隔兩年改選約三分之一席位。副總統兼任參議院議長。參議院擁有若干表列於憲法而未授予眾議院權力,例如否決美國總統人事之權、聯邦法院大法官、聯邦上訴法院法官的同意權、彈劾總統的終審權、審判罷免官員(包括總統)、對法案的拖延策略、修改財政議案、批准總統簽訂國際條約等。 眾議院 美國各州在眾議院中擁有的席位取決於該州人口。院內議員總數經法律明定為435名。眾議員任期兩年,無連任限制。眾議院議長由議員選舉產生,亦稱多數黨領袖。眾議院有其獨有權力,例如倡議法案之權、提出財政議案、提出罷免官員(包括總統)、以及在選舉人票打和時,投票選出總統。 美國憲法從來沒有明文介定參議院還是眾議院是較「高級」的,然而,上述眾議院的權力都可由參議院制衡。因此參議院一般較眾議院及眾議員更具威望。 通過一般法案程序 美國通過一般法案的程序為先由參眾兩院的相關事務委員會討論審議,後再提交大會表決。法案需要獲過半數參眾兩院議員同意才能通過,而總統最後簽署並有否決權。如參眾兩院均高於三份二的大比數通過,則不須經總統而直接成為法律。如果總統行使否決權,議案會被發還至兩院,不過總統行使否決權的例子不多。 甚麼是《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由美國民主、共和兩黨在國會兩院一同推動的法案。根據美國國會及行政當局中國委員會(Congressional-Executive Commission on China,簡稱CECC)介紹,法案是為了在香港自治面臨中國政府和共產黨干預之際,重新確認美國對香港民主、人權和法治的承諾。現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由外交事務委員會處理。 《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5大重點 (1)要求美國國務院每年重審香港狀況是否仍然符合1992年《美國-香港政策法》(United States–Hong Kong Policy Act)。認證香港是否繼續享有不同於中國大陸的特別待遇方面,包括香港獨立關稅區地位、承認香港特區護照、出口管制協議、涉及稅收和貨幣兌換的條約和協議等。 (2)要求美國總統列出破壞香港民主、自由、人權的人士之名單,包括威脅移交、任意關押、酷刑或強迫認罪、屢次進行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在香港進行其他嚴重侵犯國際認可人權的人士。制裁方法包括凍結他們在美國的資產,並拒絕其入境美國。 (3)確保因參與抗爭及非暴力示威,爭取民主、人權和法治的香港人,而遭政府拘捕、監禁並留有案底,都不會被美國當局拒發簽證 (4)要求總統提交出口管制報告,評估香港政府是否切實執行美國的出口管制法規以及美國和聯合國的制裁規定。 (5)要求美國國務卿在港府今後提出類似《逃犯條例》修訂法案時通知美國國會,並制定保障美國在港利益策略。 除了《人權法案》,眾院同日亦通過有關禁止美國向香港警方出售人群管制及防暴設備的《保護香港法案》(Protect Hong Kong Act),以及支持港人示威權的《與香港並肩決議案》(Stand with Hong Kong Resolution)。 甚麼是《保護香港法案》? 《保護香港法案》全名為《限制出口催淚氣體及人群控制技術到香港法案》(Placing Restrictions on Tearga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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