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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精神】代言人單方面宣布解約一定要賠償?

在日常商業運作中,都會需要草擬及簽訂很多合約,一般合約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所以若一方無法履行合約條款時,另一方是可以控告對方。不過近日多個國際知名品牌被爆出旗下產品存在涉嫌損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信息,其代言人們紛紛在社交平台宣布解約。若藝人單方面提出解約,其實是否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作出賠償呢? 訂立合約的其中一方違反合約條款,另一方可採取甚麼行動? 一般而言,無過失的一方可選擇採取下列3個措施。 1.將有關合約當作已被解除。同時,如對方違反合約主要條款,就可考慮向對方索取賠償 。 2.繼續履行合約內容,但同時透過訴訟向對方索取賠償。 3.要求法庭頒發強制履行命令、禁制令、糾正或撤銷令 。「強制履行命令」是迫令違約一方去履行合約所列明的責任。而「禁制令」旨在禁止違約一方繼續作出某些行為。至於「撤銷令」主要是取消合約,並盡量將立約雙方回復至立約前的處境,例如要求退款或退貨等。 主動提出解約就一定要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違約責任是依據合約內容而定。首先要視乎違約行為是屬於違反合約的主要條款 ,還是違反次要條款 。主要條款是合約的核心部分,如果其一方違反這些條款 ,另一方可解除合約及索取賠償。次要條款則屬於較輕微的條款,違反這些條款只可容許另一方索取賠償,但不可解除合約。要分辨重要條款和次要條款須以普通常識為基礎,並考慮有關侵害程度是否很嚴重, 與此同時,亦會考慮有關行業之行規或立約雙方的過往交易等等因素 。 而就藝人單方面解除合約是否違約,就需要根據藝人與品牌所簽訂的代言合約中,列明了哪些可以提出單方面解約的行為。如今不少藝人代言合約中,特別是與國際品牌合作時,合約內容通常都會寫得非常仔細,亦會加上單方解除合約的免責條款。一般內容都是列明當任何一方有出現重大負面影響的行為,涉及到政治、色情、緋聞、國家主權、公眾利益等方面,另一方就有權主動解除合約,而無需負擔相應賠償。這些免責條款主要是用來保證出現不同情況時,都有對應條款讓雙方依循,從而保障利益,減低要承受的風險。   ●楊冪是Versace的首名中國代言人,剛於今年6月24日由Versace透過微博宣布正式出任。 但不足兩個月就因品牌涉嫌「辱華」而被楊冪單方面宣布終止合作。 ●Swarovski涉嫌「辱華」,代言人江疏影單方面宣布解約。   如果合約確實沒有約定,單方面解約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萬一合約中沒有明確寫明單方解約的免責條款,就很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雙方一般會就違約金進行協商,協商不成再付諸訴訟。例如香港歌手鄧紫棋(G.E.M.)的前經理人公司就違約問題入稟法庭,向G.E.M.追討賠償。 若代言人違約,賠償金額如計算? 有中國資深業者表示,代言人如果因故解約,通常違約金是代言費的5至10倍。舉列來說,國內模特兒劉雯為Coach一年的代言費用大概是150萬美元,萬一需要賠償的話,就可能要付1.77億港元天價違約金。   資料參考:香港大學法律及資訊科技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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