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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不能勝正】米高佐敦力戰9年終告贏「喬丹體育」侵害姓名權! 賠償金額只有42萬合唔合理?

前NBA球星Michael Jordan(米高佐敦)及Nike旗下以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與與國內山寨品牌「喬丹體育」的姓名權之爭,最終在昨日做出宣判,長達8年的訴訟落幕,喬丹體育公司需要賠償35萬人民幣(約42萬港元),並公開道歉。 「Jordan=喬丹」姓名權之爭 這次中美「喬丹」商標案始於9年前,喬丹體育2000年成立於福建晉江,當時不少國內消費者誤將「喬丹體育」等同於Nike旗下以與米高佐敦(Michael Jordan)命名的同名品牌「Air Jordan」,令「喬丹體育」迅速發展成國內知名運動品牌。Nike自2002年起,先後10次向中國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對中國「喬丹體育」提出控告,認為「喬丹」商標遭到侵權,不過都未被採納。直至2012年,米高佐敦本人發起訴訟,指喬丹體育公司未經許可,使用其中文名「喬丹」的名稱做,以及採用其打籃球的剪影做生意,對廣大消費者造成誤導,構成對其姓名權的侵害。當時米高佐敦強調: 「這絕非金錢問題,而是原則問題,因為我要捍衛自己的名字。」 米高佐敦一方指出,自1984年以來,中國內地各大媒體對其進行持續幾十年的新聞報道,都用內地譯名「喬丹」稱呼自己,故「喬丹」這個譯名已與其已建立特定聯繫,並為中國公眾所熟知,由此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則認為公司註冊的是「喬丹」,而不是「Michael Jordan」或者「邁克爾·喬丹」,「喬」和「丹」只是常用漢字,存在於公有領域,不涉及侵權。當時法院一、二審判決均指「喬丹」僅為美國的一個普通姓氏,與Michael Jordan沒有必然關係,而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亦裁定「喬丹」可以維持商標。其後,Micha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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