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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熱話【醫護罷工】員工怕罷工會秋後算賬?即睇《僱傭條例》點樣講!

【醫護罷工】員工怕罷工會秋後算賬?即睇《僱傭條例》點樣講!

新型冠狀病毒疫情持續,公立醫院醫護人員決定罷工迫使政府全面封關。醫管局主席范鴻齡曾表示,絕對不可以接受醫護人員罷工,如有員工罷工,管理層必須根據《僱傭條例》嚴肅跟進。到底醫護人員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有沒有法例保障呢?
據《職工會條例》(第 332 章)「 罷工 」(strike)定義是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根據《僱傭條例》第九章「僱主不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情況」原文:「僱主無權以僱員參加罷工而根據第(1)款*終止其僱傭合約。」第(1)款包括:「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犯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慣常疏忽職責」或「僱主因任何其他理由而有權根據普通法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即是說,《僱傭條例》主要是針對僱員在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給予保障,今次醫護發動罷工是要求政府「全面封關」及醫管局提供足夠保護裝備等,涉及勞資爭議及工業安全訴求,故員工有權發起罷工。而僱員所屬工會正式向僱主遞交罷工通知,相關僱主也知道行動,僱員便可獲「僱主不能解僱參與罷工員工」的權利。

●工會「醫管局員工陣線」指出,政府不肯禁止內地人士入境香港,及沒有提供足夠保護裝備,增加醫護工作量及感染風險,進一步危害醫護生命安全。

那麼醫護人員響應今次罷工,會被處罰甚至解僱嗎?除《僱傭條例》外,根據《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因此,僱主並不可以藉「員工參與罷工」為由解僱他們。而僱主若想作出紀律處分,也必須指明員工干犯公司守則。若員工因行使職工會權利而被解僱,屬不合法解僱。
不過,員工如在沒有獲得公司批准下擅自缺勤或不履行職務,僱主也有機會使用其他符合法例規定原因,例如「故意不服從合法而又合理的命令」或「行為不當,與正當及忠誠履行職責的原則不相符」作出懲罰。
總而言之,員工事先加入工會,並需預先通知僱主當日缺勤是因罷工,雖然當日可能沒有薪金,但至少受法例保障。特別一提的是員工切勿以請病假或事假作為罷工,否則有機會被秋後算帳。

●醫護人員第一階段罷工行動涉及醫管局非緊急服務,將有1000名護士、1000名專職醫療人員、300名醫生及3000名支援職系員工參與。若政府及醫管局於傍晚6時前未有實際回應,工會將發動第二階段影響緊急服務罷工。

●僱主不能解僱罷工員工,否則屬違法,但員工可能當日因缺勤而沒有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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