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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中熱話【打工仔必睇】積金局發「嚴正聲明」拒BNO簽證提早取MPF!哪6種情況下僱員唔駛等到65歲就拎得返強積金?

【打工仔必睇】積金局發「嚴正聲明」拒BNO簽證提早取MPF!哪6種情況下僱員唔駛等到65歲就拎得返強積金?

英國1月31日開放英國國民(海外)護照,即BN(O)的「5+1」簽證居留計劃。有指宏利(Manulife)新增並接納BN(O) 簽證,作為提早領取強積金的證明文件,成為全港首間明確接受以 BN(O) 簽證、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的受託人公司。不過,積金局隨後發出「嚴正聲明」,特區政府不承認 BNO 護照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分證明,因此計劃成員不能依賴 BNO 護照或其相關的簽證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據。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的規定,一般情況下打工仔須年滿65歲,才可以透過一次性或以分期的形式領取強積金。不過打工仔在6種特殊情況下,都可以提早取回強積金!
 
1.提早退休
打工仔年滿60歲並已終止所有受僱及自僱工作,並作出法定聲明指無意再次受僱或自僱,就可以選擇一筆過或以分期的方式提取強積金。不過,即使打工仔於60歲時提取強積金,之後仍可以再次工作,不過再次受僱後需要重新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

2.永久性地離開香港
若打工仔打算離開香港,亦無意作為永久性居民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就可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不過,申請人必須作出聲明。此外,打工仔亦要提供令受託人信納,顯示自己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 不過,僱員曾以此理由提早提取強積金,將不能以相同理由用較後離港日期再次提出申請,受託人亦不會向計劃成員支付強積金。積金局備有曾以永久離港為理由而成功提取強積金的計劃成員紀錄冊。若申請人有意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藉此提早提取強積金可被檢控。 假如申請人領取強積金後,未來回流香港工作並超過60天,便需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

BNO可以用作證明「永久離港」?
早前,英國政府宣布將於明年1月,允許持有BNO護照的港人申請BNO簽證,於當地居住5年後可申請永久居民。消息公布後,有市民則以BNO證明「永久離港」,以申請提早領取MPF。不過,這些申請均遭拒絕。事實上,港府不承認BNO,且英國設「5+1」條款,即港人抵英後需一段時間才獲認可是英國公民,故「真空期」內積金局有權不允提早領取MPF。積金局指出,強積金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時,有責任依據香港法例行事。受託人在處理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擔當把關者的角色,審視申索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檢視全部事實和資料。
而根據宏利的內部指引,列明可以透過「永久離港」為由申領強積金的情況,包括「離港往中國內地」、「家庭/配偶簽證/許可證」,以及新增的「離港往英國 BNO 簽證」。當中,離港往英國 BNO 簽證的審批安排,列明「BNO 簽證可獲接納為申索之證明文件」,惟需視乎當時移民政策。宏利內部指引特別補充,「如該簽證有任何離港時限,申索人需提交證明文件以證明已經 / 將會離港,例如機票、落地簽證等。」

3.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如果僱員不幸完全喪失行為能力,不適合再做工作,便可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不過,申請人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證明上述狀況。
 
4. 罹患末期疾病
當打工仔患有令壽命減至12個月或以下的疾病,亦可申請提早領取強積金。同樣地,申請人必須提供由註冊醫生或註冊中醫發出的醫學證明書,證明患有末期疾病。
 
 
5. 強積金帳戶總額少於5,000元
當僱員只在一個強積金計劃內存有強積金,而結餘不超過$5,000,即可以「小額結餘」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而打工仔提出申請的日期,必須距離最後一個強積金供款日至少12個月。此外。打工仔須作出法定聲明指日後無意再受僱或自僱。

6. 死亡
強積金屬遺產的一部分,可由遺產代理人申索。
 
 
提早領取強積金的申請程序 除上述6情況以外,打工仔將不能獲得積金局授權提早領取強積金。假如「打工仔」符合上述任何一種情況,可向相關強積金計劃的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並提供文件,以「永久離港」情況為例,所需文件包括:
-身分證明文件(例如香港身份證)
-基於永久性地離開香港/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 小額結餘/死亡的理由而申索強積金的表格
-法定聲明表格
-令受託人信納計劃成員已獲准在香港以外某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
申請人可到積金局網站下載所需表格,在一般情況下,相關受託人收齊所需文件後,須在3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強積金內的累算權益。
 
如何處理法定聲明表格?
以提早退休、永久性地離開香港或小額結餘為由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需要作法定聲明,並請監理法定聲明人士於每份聲明上簽署及蓋章,以確認提早提取強積金原因及其真確性。現行法定聲明人士包括:
-公證人;或
-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的人士;或
-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
假如申請人居於海外,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作出法定聲明,惟該聲明須在公證人或獲當地法律授權監誓或監理法定聲明的人士面前作出,並由他們在聲明上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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